(2015)汉中刑减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167号罪犯刘楠,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2011年12月28日入监执行刑罚。2014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刘楠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刘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14个,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楠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楠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军权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