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欧水龙与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水龙,刘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欧水龙。被告刘建平。原告欧水龙与被告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水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欧水龙负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