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陶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陶宗文,居万荣,陶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章胜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陶宗文,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居万荣,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陶宗妹,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居万荣、陶宗妹所有的坐落在芜湖县湾沚镇城南路津苑xx幢x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