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赢、周文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赢,周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96号申请人:张赢,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周文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张赢因与被申请人周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怀路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011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文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怀路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0112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张赢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以北金桂佳苑干休所住宅小区5#楼0201室(房地权宿字第200901707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记员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