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洪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75号罪犯陈洪林,男,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洪林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