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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谢周玲与何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04号原告谢周玲,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22号2单元1-4,身份号码510213198204012046。委托代理人曾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玮,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建设巷23号,身份号码51302319750902001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周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8元,减半收取8214元,由原告谢周玲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