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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沈俊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沈俊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莫柳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敏,该支行职员。被告:沈俊霖,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公民身份证号码:×××35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沈俊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还清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