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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范望平与李小平、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望平,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368-1号申请执行人范望平,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保证人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范望平诉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平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调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李小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湖南白云坡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范望平清偿债务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129448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波审判员  徐湘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礼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