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严孙正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孙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59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孙正,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孙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孙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间,被告人严孙正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住处内,多次向段某某、黄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等毒品。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被告人严孙正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88克,海洛因1.05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间,被告人严孙正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住处内,多次容留伍某某、段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孙正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严孙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孙正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严孙正辩称没有贩毒,也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不认识伍某某、黄某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严孙正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住处内,容留伍某某、段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并多次向段某某、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等毒品。2014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住处抓获被告人严孙正,并当场查获一包白色晶状物体(净重7.88克)、一包白色块状物体(净重1.05克)、一包白色粉末状物体(含袋重3.3克)、手机一部及一个吸毒工具。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白色晶状物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体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被告人严孙正的尿液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黄某某的尿液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吸食的毒品海洛因和冰毒都是从一个外号叫“三百”的男子购买的,2014年11月20日上午,他向“三百”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当晚将吸食剩下的海洛因在城门樟岚村附近卖给“小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他还证实“三百”住在下洋村菜市场附近的一所老房子,很多吸毒人员都到“三百”家买毒品或吸食毒品。经照片确认,他辨认出“三百”就是被告人严孙正。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因为吸毒认识严孙正。严孙正的外号叫“三百”或“三哥”。2014年11月开始,他因为毒瘾变大了,住在严孙正家,帮严孙正做卫生,严孙正就会免费提供毒品给他吸食。严孙正吸食的毒品有海洛因和冰毒。2014年11月20日,他在严孙正家被民警抓获,后被强制戒毒两年。他还证实看到下洋附近的吸毒人员到严孙正家买毒品或吸食毒品,其中段某某和黄某某有向严孙正买过毒品。经照片确认,他辨认出“三百”就是被告人严孙正,以及吸毒人员黄某某、段某某。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开始,先后四次到朋友“三百”家里购买冰毒吸食,每次大概50元至80元。他最后一次向“三百”购买冰毒的时间是2014年11月27日,之后在下洋村小巷子吸食掉,次日被民警抓获。经照片确认,他辨认出“三百”就是严孙正,住在严孙正家里的男子就是伍某某,向严孙正购买毒品的男子有段某某。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严孙正住处搜查并扣押毒品、作案工具及吸毒工具的情况。5、现场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作案地点的位置及状况。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1606号《检验报告》,证实查扣的三包物品中,白色晶状物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体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严孙正的尿液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黄某某的尿液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8、到案经过和侦破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抓获吸毒人员黄某某,后在黄某某的带领下,在福州市仓山区抓获被告人严孙正。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孙正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10、被告人严孙正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他外号叫“三百”,有吸食冰毒等毒品。2014年11月份,他一共贩卖毒品给黄某某4次,每次约0.2克,价格50元到100元不等。2014年11月28日上午,他花1600元向外号叫“老黄”的四川人购买了10克冰毒和2克海洛因,毒品除了自己吸食外,也会卖给买毒人从中赚取毒资。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孙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不仅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孙正贩毒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段某某、黄某某和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还有被告人严孙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严孙正当庭无罪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严孙正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孙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的一包白色晶状物体、一包白色块状物体、一包白色粉末状物体、手机一部及一个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依法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