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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忠代理审判员  张金勇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