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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67号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与钱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钱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6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L6512388-0。经营者:冯广权,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证号码:×××2416。委托代理人:蔡敏仪,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景山,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01X。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诉被告钱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7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恒生辉五金交电商店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