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子臣与张众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臣,张众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张子臣。被告张众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21号财富星座A18室。负责人孙晓红,总经理。原告张子臣与被告张众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