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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维文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梁维文,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柳州市天元千鸿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柳屹,该公司总经理。梁维文申请执行柳州市天元千鸿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天元千鸿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梁维文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市天元千鸿市场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5)鱼执字第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    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