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广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广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承德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法定代表人宋国亮,总经理。被告武广普。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广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广普价值人民币6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承德辰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广普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