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张连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76764-2。法定代表人王小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翟向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艳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48元,减半收取即21224元,由原告保定市源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石 竹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