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X4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1,王x3,王x4,王x6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男,生于1936年8月10日,拉祜族,农民。系死者王x2之父。未到庭(已于2015年7月27日死亡)。诉讼代理人罗世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女,生于2012年12月30日,拉祜族。系死者王x2之女。未到庭。法定代理人罗xx,女,生于1987年4月5日,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系王x3之母。被告人王x4,曾用名王x5,男,生于1988年5月27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平看守所。辩护人陶金国,男,生于1980年2月3日,苗族。被告人王x6,男,生于1983年12月26日,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平看守所。辩护人周永山,蒙自市文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4、王x6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王x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云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的诉讼代理人罗世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的法定代理人罗xx、被告人王x4及其辩护人陶金国、被告人王x6及其辩护人周永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x4、王x6以王x2偷其父亲的火药枪为由,邀约同村的20余名村民前往拉祜村一组找王x2理论,将正在姬x1家吃饭的王x2强行带至王x2家。被告人王x4、王x6和20余名村民殴打王x2,致王x2受伤后于2014年10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x2系钝器打击胸部致肋骨骨折、肺挫伤死亡。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x4、王x6犯故意伤害罪的证人王x8、白x1、黄x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王x4、王x6的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4、王x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王x3要求被告人王x4、王x6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97024元。被告人王x4、王x6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陶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王x4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周永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害人王x2的死亡与被告人王x6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x4、王x6以王x2偷其父亲的火药枪为由,邀约同村的20余名村民前往拉祜村一组找王x2理论,将正在姬x1家吃饭的王x2强行带至王x2家。被告人王x4、王x6和20余名村民殴打王x2,致王x2受伤后于2014年10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x2系钝器打击胸部致肋骨骨折、肺挫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x7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10时许,王x2受伤躺在我家客厅地上,他身上都是血,背部和胸部伤得较重,无法站立。王x1说是被王x8的两个儿子带人殴打的。我将王x2的衣服、裤子脱下查看,他的上身全是红肿,右前额处有一个创口在流血,快要死的样子。因无钱医治,又担心送到半路死亡,我们没有及时送医院,父亲找了草药治疗。他不会吃饭,喂了一点水。三、四天后,王x2能下床走路、能吃稀饭,他搭乘姬x2的摩托车到勐拉,病情有所好转,但后来又严重了。又过了四天,罗xx和李x1将王x2送到勐拉乡惠民医院。王x2自被打后,伤情较重,除了两次去医院看病外,其余时间由我和父亲在家照顾,由于没钱医治,越来越严重,他于2014年10月7日19时死亡,死前嘴和鼻子总是流血,只睡觉,无法进食。(2)证人王x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19时许,大其苗寨的人连拖带拽地把在姬x1家吃饭的王x2带到我家中,关上门后打王x2。他们离开后,我见王x2躺在地上,胸部肋骨隆起,像是被打断了,地上及他的脸部、头上都是血,叫他没有反应。他被打伤后不会说话,不会动,我们没钱送医院,便一直躺在家中用草药治疗,只能喝一丁点草药汤,没有采取其他的救治措施。过了两、三天,会讲几句话,会喝一点水,但是不会吃饭,也动不了。10月6日,王x2的妻子叫李x1驾驶摩托车送到勐拉乡惠民医院,医生说无力医治,叫转院,回家后于次日死亡。王x2受伤后动不了,除了去医院一直躺在家中,没有被其他人殴打过。(3)证人姬x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x2在我家吃饭喝酒,王x4、王x6带着20余名男子将王x2带到王x2家。后听说王x2被王x6等人打伤,我到王x2家见他身上到处是血,脸部被打肿。第三天去医院,回来后说他的肋骨被打断了2根,医生叫凑钱去大医院做手术。王x2受伤后由于经济困难,没有到医院治疗。10月6日,王x2的妻子将他送到勐拉惠民医院医治,医生说时间拖得太长,没法医治,王x2于2014年10月7日晚18时许死亡。(4)证人姬x3的证言,证实2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和姬x1、李x2、姬x4、王x2在我家喝酒,王x8的两个儿子带了20余名年轻男子到我家,王x4右手持长约一米的方形木棒站在厨房门口,他们把王x2拉到厨房旁,我听见打王x2的声音。后我到王x2家,见他躺在一个房间里,他的左眼上方有一很深的伤口流着血。王x2家的土地卖完了,没事可做,他被打伤后,常见他在家,他有时到我家门口玩。王x2于2014年10月7日晚18时许在家中死亡。(5)证人姬x5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王x2将一个火药枪上的零部件借梁火(即撞击锤)以人民币30元卖给我。后王x9对王x8说此事,王x8看了借梁火后说是自己被盗的。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王x8的两个儿子叫我们和王x2对质卖借梁火之事,约20名苗族男子站在王x2家门口和家里,对质完后我们便离开。(6)证人王x9的证言,证实有一天,王x2将火药枪上的借梁火(即撞击锤)以人民币30元卖给姬x5。两、三天后我去王x8家,他说丢失了三支枪,后我拿借梁火给他看,他说是他的。几天后,王x8的次子和20余名苗族男子找我去对质,我指出王x2后离开。(7)证人王x10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见二、三十个人手持木棒在姬x1家门前拉着王x2往王x2家走,边拉边用木棒乱打他,后从他家传出噼里啪啦的声音。王x2于2014年10月7日19时许死亡。(8)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我的丈夫王x2于2014年10月4日晚打电话说他被人打,要死了,叫我去看他。第二天17时许,我到达王x2家,他拄着拐棍,他的背部右侧有一个鼓鼓的像包一样的东西,摸着像骨头断了。胸部左侧呼吸时能听到骨头咔咔的响,左侧的手臂和大腿是青色的,神智不清,说话模糊,口吐白沫。坐着时头抬不起来,呼吸困难,吃不下食物,只能喝水,躺不下。第二天早上,李x1驾驶摩托车载我和王x2,途中我一手扶着王x2,一手扶着摩托车,到勐拉惠民医院做了b超、尿检,医生说伤势太重,有生命危险,没法医治,叫转院到大医院治疗。因经济困难,我把王x2带回家准备后事,到家后一直由我照顾。王x2于2014年10月7日下午18时许死亡。(9)证人王x11的证言,证实王x2死亡前二十多天的一个下午,王x4带着二十多个苗族男子到我家把正在吃饭的王x2拉走,一路上对王x2拳打脚踢、用木棍打。王x4及其二哥用木棍打王x2直到王x2家门口,王x4打了王x2的后背和颈部。后两、三个人在门口守着,把门关上后家中传出打架的声音,过了十多分钟,王x4等人离开。我和王x2的父亲进去见王x2躺在地上,不会说话,我们扶着他,抹他的胸部,过了一会他才会说话。王x2受伤后曾到勐拉乡惠民医院看过,医生叫去条件好的大医院就医,但他家无钱医治,便一直在家,他于2014年10月18时许死亡。(10)证人黄x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x4等20余名男子手持木棍和西瓜刀从我家门口经过,后王x4拉着王x2的衣领进王x2家,我听见王x2哭叫。我到王x2家见他躺着,他的脸上、头上和地上都是血。过了二、三天,王x2去医院,后一直在家休息。几天前王x2之妻带他去医院,王x2之妻说他的肋骨断了两根,肝、肺烂了,快要死了。王x2于2014年10月18时许死亡。(11)证人黄x1的证言,证实20多天前的一个晚上,我见五、六个男子边拉王x2边打,有些男子手里拿着木棒,往王x2家走。(12)证人王x12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在家门口见一些苗族男子从姬x1家拖着王x2往王x2家走。过了一会,我和黄x2到王x2家,打人的苗族男子已经走了,王x2被打伤躺在家里,不会讲话,地上到处是血。(13)证人白x1的证言,证实王x2被打后三、四天的一天早上,我和姬x2驾驶摩托车往勐拉街经过王x2家门口时,他说想去治病,姬x2驾驶摩托车载他,他自己能坐摩托车并能抓扶手,遇到路面不平的地方,他说身上会颠得疼,但没见明显的外伤,他到达勐拉大桥桥头下车。王x2被打伤后,有时我从他家门口经过见他在家。(14)证人姬x2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一天,我听说王x2被大其村的苗族殴打,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早上,我和白x1驾驶摩托车去勐拉街途径王x2家门口,见他右眼处有明显的外伤,眼睛肿胀,眼眉处已破并有血迹。他说头被人打了,我和白x1用手去摸,他的头顶有一个大肿块。他叫载他去勐拉街输液,他说身上很疼,路面不好的地方叫我慢一点。他精神不好,说话慢吞吞的,样子很痛苦,他到勐拉大桥下车。一星期后,听说王x2在家中死亡。(15)证人王x8的证言,证实二十多天前,王x4叫去抓贼,我和王x6、王x13、王x14、王x15等20余人跟随王x4找到王x2后带到他家,问他是否偷着枪,我用手推了一下他的头。后叫两名男子作证说是王x2卖了火药枪的零件给他们,有人打了他几拳,踢了他几脚,他的脸上有血。后我们拉他到另一户人家指认同伙没指出,又把他拉回他家,大部分人动手打了他,我在门外听见他喊不要打、愿意赔钱,里面的人打得有点狠。(16)证人王x16的证言,证实二十多天前,王x8家的人叫去拉祜村一组,我和王x17到王x2家时,我们村的人问王x2是否偷着枪并动手打他,我冲进去打了他几拳。(17)证人王x14(男,生于1989年11月20日)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19时许,我们村的副组长王x4到我家叫去找小偷并罚款,如不给就打。后我和王x4及村里20人到拉祜村一组,王x4将正在吃饭的王x2拉到王x2家问是否偷了王x8的火药枪,他不承认,王x6、王x13找来两名男子说火药枪上的借梁火是王x2卖给他们的,王x4叫王x2赔钱,他说没钱,大家对他拳打脚踢,我打了他两拳。(18)证人王x14(男,生于1984年7月20日)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19时许,我听见有人喊去抓小偷,我叫上王x13驾驶摩托车到拉祜村一组。我们村的人在质问一个拉祜族男子是否偷了东西,他不承认,叫来两个证人说是他偷了东西卖给他们,我们村的人便打了他,我冲进去打了他的右脸两拳。(19)证人王x18的证言,证实20多天前的一天20时许,我们村的副组长王x4到我家叫去找小偷,王x13驾驶摩托车载我到拉祜村一组,途中我在路边拿了一根木棒。王x4、王x6带了我们村的20余名男子手持木棒到拉祜村一组村子旁,问王x4打不打人,王x4说应该打。找到拉祜族男子后王x4拉进该男子家。(20)证人王x13(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王x4到我家叫去抓小偷,我跟随王x4及许多村民到拉祜村一组找到正在吃饭的王x2并拉他到家,王x4问他是否偷了火药枪,他不承认,王x4叫人来作证,他还是不承认,大家动手打了他,我打了他的右后背一拳。(21)证人王x13(男,生于1975年3月2日)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听说要去抓小偷,我跟着到拉祜村一组。找到小偷后带到小偷家里,问他是否偷了王x8的东西,他说没有,我和王x6叫来两个拉祜族男子作证。我们村的人打小偷,我打了他一巴掌。后得知被我们打的小偷死亡。(22)证人王x19的证言,证实二十多天前的一天傍晚,我听王x20说有小偷,我和他到拉祜村一组见有三十余人在场,大家对小偷拳打脚踢,我打了他一拳。(23)证人王x15(男,生于1982年8月2日生)的证言,证实2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王x4到我家叫去拉祜村一组抓小偷,我驾驶摩托车到王x1家见王x4、王x6、王x8等20余名男子围着王x1的次子,我打了他两拳,很多人打了他。(24)证人王x15(男,生于1974年3月13日)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19时许,我干农活回到村子路口处,王x4、王x21、王x22、王x13、王x23等人驾驶摩托车要去抓小偷,我跟二十余人到拉祜村一组找到王x1的次子并拉到王x1家,王x4说他偷了王x8的火药枪,他不承认,王x4等人围着他打,我打了他的背部两拳,他没还手。(25)证人王x24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20时许,王x4到我家叫去抓小偷,王x4驾驶摩托车载我到拉祜村一组,我们村的20余名男子找到王x1的次子并叫到王x1家。(26)证人王x25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王x4来到我家门口叫去拉祜村一组抓小偷,我跟随王x4及村里人一起去,王x4等人把小偷拉进小偷家,很多人跟着进家,我站在门口听见小偷被打的声音。2014年10月9日,听说被打的小偷死亡。(27)证人王x26的证言,证实20多天前的一天20时许,王x4到我家叫去拉祜村一组抓小偷,他叫了村里的许多人。我们找到正在喝酒的拉祜族男子并带到他家,问他是否偷了王x4家的枪,他不承认,后来了两名拉祜族男子说了几句话就走了,随后有人用手打他,用脚踢他,有两人用木棒打他的头部致流血。我们拉着他去指认同伙没认出,又把他带回他家,有人对他拳打脚踢,我打了他的肩膀一拳,用脚踢了他的背部一脚,我退开后其他人又接着打,打了约十分钟。(28)证人王x21的证言,证实距今约一个月的一天傍晚,王x4到我家叫去找小偷,我驾驶摩托车到拉祜村公路上方见我们村的20余人在一户人家中,找来两人说是拉祜族男子偷了王x8的枪后把零件卖给他们,王x4等人对拉祜族男子拳打脚踢。(29)证人王x27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18时许,王x4到家里叫去抓小偷,我和王x4、王x6、王x17、王x13等二、三十人到拉祜村一组找到小偷并把他拖到他家,问他为什么要偷东西,他不承认,王x6带人找了两人来对质后他承认,大家动手打了他,打了十多分钟。(30)证人王x8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我告诉次子王x6、三子王x4家里的三支火药枪被王x2偷了,他俩和20余名村民去拉祜村找王x2,打了王x2。(31)证人王x28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19时许,我听见有人叫去拉祜族村抓小偷,我和30名年轻人到了一名拉祜族男子家,王x8家的人问他是否偷着东西,他不承认,村民打了他,我打了他一拳。后听说他死了。(32)证人王x17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7时许,听见有人喊抓小偷,我和王x4、王x6、王x16、王x27等二十余人到王x2家,问他是否偷了王x8的火药枪,他不承认,叫来两人指认后村民一起冲上去对他拳打脚踢,我冲上去打了他一拳,王x2的鼻子、嘴巴流血。(33)证人王x23的证言,证实二十多天前的一个下午,我听老婆说村里人要去抓小偷,我驾驶摩托车载王x13到拉祜村一组,我们村的二十余人在姓王的拉祜族男子家里,问他是否偷了王x4家的东西,他不承认,叫来两人作证后他不愿意赔钱,我们村的人便动手打他,我打了他的背部两拳。后他说有同伙,我们带他去指认但没认出,我们又打他,我打了他一拳,他被打了睡在地上。(34)证人王x29的证言,证实二十多天前的一天19时许,副组长王x4在路上喊去抓小偷,很多村民到拉祜村一组找到正在邻居家喝酒的王x1的次子,我们把他带到他家问是否偷着东西,他不承认,叫来两人作证后大家便动手打他,他承认偷了东西并有同伙,我们带他去指认但没有认出,又把他带回他家里殴打,我踢了他的臀部两脚。(35)证人王x30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王x6经过我家门口时说他父亲的火药枪被盗,叫去找小偷算账,我和王x22到达拉祜村一组时,见小偷跪在他家中,他头上流血。后有两个拉祜族说火药枪上的借梁火是跟小偷买的,他承认后大家便打他,我打了他的背部一拳。(36)证人王x31的证言,证实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19时许,王x4到我家叫去抓小偷。我们村的20余人跟着王x4到拉祜村一组,找到小偷后问他是否偷了王x8的火药枪,他不承认,我们村的人围着打他,我用手打了他。(37)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两、三人陪着王x2到我们医院就诊,他能自己行走,脑部、脸部没有明显的外伤,用手按他的胸部说很疼,但没发现胸部有异常。呼吸有湿音,声音不顺畅,初步诊断为肺部有问题。后x光机照片发现王x2的双肺挫伤,其余部位无异常。(38)证人刀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一男一女陪着王x2到惠民医院就诊,他的精神面貌较差。经检查为双肺挫伤。(39)x射线会诊报告底单,证实2014年10月6日,王x2经检查为双肺挫伤。(40)(2014)金公司鉴(法尸)字第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尸表检验,王x2尸表头部三个疤痕,右肘关节外侧、左膝关节前侧、右小腿中断前侧表皮剥落,以上损伤较轻,不足以致死。解剖见左腋前线第4、5、6、7肋骨骨折,右侧背部第4、5肋骨处内侧肌肉出血,左胸腔内积液,约为500ml,左肺中叶、下叶挫伤、液化,右肺下叶挫伤、液化。死者王x2系钝器打击胸部致肋骨骨折、肺挫伤死亡。(41)红河州公安局公(红)鉴(刑d)字(2014)66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王x2右手指甲均扩增出dna产物,其基因分型与王x2基因型相同。王x2住宅客厅西墙上提取的暗红色斑迹、王x2左手指甲、王x2衣服、王x2裤子、现场提取的木柴均未扩增出dna产物。(42)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司)鉴(化检)字(2014)458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x2的胃组织、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有机氯农药、除虫菊脂类农药、常见除草剂、常见安眠药等常见毒物成分。(4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云南省金平县勐拉乡老乌寨村委会拉祜村王x2住宅。在客厅西南角地面处见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南脚北呈仰卧状,尸体上身着红色短袖t恤,下身着牛仔裤。对现场客厅进行勘验,在客厅西墙北侧距地面160cm处见暗红色斑迹。(4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x6、王x4分别指认出金平县勐拉乡老乌寨村委会拉祜村姬x1家厨房是找到王x2的地方,王x2家堂屋是殴打王x2的地方。(4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王x8住宅内概况及阁楼夹缝中搜查出的枪支概况,民警将该枪支予以扣押。(4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将姬x1所持有的一根木柴予以提取并扣押。(47)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4生于1988年5月27日,被告人王x6生于1983年12月26日。(48)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王x2的死亡注销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49)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9日21时许,民警在大其苗寨走访调查时将王x6拘传到公安机关,2014年10月13日10时24分,王x4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0)尸体照片,证实王x2的尸体左颞顶有疤痕,左侧眉弓处、右髂部、左肩胛部、左背部、右膝关节有损伤,经对尸体进行解剖,尸体左侧肋骨骨折、右侧腔背损伤、肺部损伤。(51)被告人王x4供述:我的父亲打电话说王x2偷了家里的火药枪,我想去打王x2,让他以后不敢再偷东西,但没想打死他。2014年9月17日19时许,我站在村子的路边,凡是遇到务工回来的男子,我就叫去抓小偷。我们约二十名男子到拉祜村一组,找到正在吃饭的王x2带到他家,我叫他把东西还回来就算了,他说被冤枉。王x9和姓姬的人指认是王x2卖借梁火给他们,我们动手打了他。他说有同伙,我们带他去指认后又带回他家,大家又动手打了几下,我用拳头打了他的手臂,他被打倒在地,像发酒疯一样挣扎。(52)被告人王x6供述:2014年9月份,我父亲王x8说王x2偷了枪,王x4邀约我去找王x2,我们怕两人去被打,王x4便邀约了二十余名村民到拉祜村一组姬x1家的厨房找到王x2,我们问他是否偷了我父亲的火药枪,他否认,我和王x13找来姓姬的和姓王的男子与他对质,他承认偷了火药枪。我们在他家堂屋对他拳打脚踢,去的人都打了他。我想教训他一下,打了他的屁股一拳,没想要把他打伤或打死。打了一两分钟后,他跑到右边的一个房间站在窗户旁,打开窗户准备跳窗,他的额头眉毛处流血。后听说被我们打的王x2死了。对于辩护人陶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王x4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x8、王x26、王x30等人的证言证实村民小组副组长王x4叫20余名村民去抓小偷,后对王x2拳打脚踢,他的头部流血。证人王x7、王x1、姬x1、姬x3、姬x5、王x10等人的证言证实王x4、王x6带着20余名男子将王x2关在家中殴打,后王x2躺在地上,他的身上和地上都是血。由于经济困难,除了两次去勐拉就医外,没有到医院治疗,一直在家,王x2于2014年10月7日晚18时许死亡。被告人王x4的供述证实其叫了约二十名男子去抓小偷,找到王x2带到他家,我们动手打了他。后大家又动手打了几下,我用拳头打了他的手臂,他被打倒在地上,像发酒疯一样挣扎。被告人王x6的供述证实王x4邀约我和二十余名村民找到王x2,我们对他拳打脚踢,去的人都打了他,我打了他的屁股一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王x2尸表头部三个疤痕,右肘关节外侧、左膝关节前侧、右小腿中断前侧表皮剥落,解剖见左腋前线第4、5、6、7肋骨骨折,右侧背部第4、5肋骨处内侧肌肉出血,左胸腔内积液,约为500ml,左肺中叶、下叶挫伤、液化,右肺下叶挫伤、液化。死者王x2系钝器打击胸部致肋骨骨折、肺挫伤死亡。故对于辩护人陶金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周永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王x2的死亡与被告人王x6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姬x1的证言证实王x4、王x6带着20余名男子将王x2带到王x2家,后王x2躺在他家中,身上到处是血,脸部被打肿。证人姬x3的证言证实王x8的两个儿子带了20余名年轻男子把王x2拉到厨房旁,我听见打王x2的声音。后我到王x2家,见他躺在一个房间里,他的左眼上方有一很深的伤口流着血。证人王x30的证言证实王x6经过我家门口时说他父亲的火药枪被盗,叫去找小偷算账。我和王x22到达拉祜村一组时,见小偷跪在他家中,他头上流血。后有两个拉祜族说火药枪上的借梁火是跟小偷买的,他承认后大家便打他,我打了他的背部一拳。被告人王x6的供述证实我想教训他一下,打了他的屁股一拳,没想要把他打伤或打死。打了一两分钟后,他跑到右边的一个房间站在窗户旁,打开窗户准备跳窗,他的额头眉毛处流血。故对于辩护人陶金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王x3要求被告人王x4、王x6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97024元。应当支持的有丧葬费人民币27184元,其中由被告人王x4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人民币16310元,由被告人王x6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人民币10874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4、王x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4积极组织、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6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6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4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4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王x6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三、由被告人王x4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人民币16310元,由被告人王x6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3人民币10874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7184元,由被告人王x4、王x6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 红审判员 李兴龙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