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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刘金平、王忠敏、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刘金平,王忠敏,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柴桑北路240号。机构代码:49149032-2。负责人欧阳怀燕,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斌,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刘金平,男,汉族。被告王忠敏,男,汉族。被告汪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诉被告刘金平、王忠敏、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刘金平未在永安乡大树村居住,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遂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送达交纳公告送达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交纳公告送达费催缴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公告送达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送达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吴雨洲人民陪审员  桂仁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