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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昌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130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负责人:钱敏。被执行人: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新民。被执行人:浙江万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伟武。被执行人:翁伟武。被执行人:应磊。被执行人:翁新民。被执行人:徐苏贞。被执行人:应鹊桥。被执行人:赵秀兰。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昌工贸有限公司、翁伟武、应磊、翁新民、徐苏贞、应鹊桥、赵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春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