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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宏伟与被告刘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刘景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朱宏伟,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哈密地区。被告:刘景辉,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受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刘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景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哈密市,且自2009年7月至今一直在哈密市居住。其与原告朱宏伟发生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在农十三师红星四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哈密市人民法院或者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景辉自2009年8月一直在哈密市居住至今,且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红星二牧场,亦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景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琴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桑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