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夏秒与谢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秒,谢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22号原告夏秒,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谢柏云,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秒与被告谢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秒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夏秒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琴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