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崔波与义乌市巨弘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崔波,义乌市巨弘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000号原告袁崔波。被告义乌市巨弘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福荣。原告袁崔波诉被告义乌市巨弘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袁崔波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