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博慷塑料制品厂、李凤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文安县博慷塑料制品厂,李凤山,曹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文安镇政通道文体局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安县博慷塑料制品厂,注册号:131026600211975,个体经营者任建昆,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孙氏镇董村管区八里庄村南街24巷***号。被执行人李凤山。被执行人曹宏山。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文安县博慷塑料制品厂、李凤山、曹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