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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春莲、冯欣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82号原告王春莲。委托代理人冯秋和(与原告王春莲系亲属关系),天津市市政工程第三公司退休工人。原告冯欣。委托代理人冯秋和(与原告冯欣系亲属关系),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政工程第三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三水南里45-1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108150739。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腾东辉,主任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莲、冯欣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莲、冯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莲、冯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人民陪审员  吴凤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