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吉忠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吉忠,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方吉忠,男,1966年11月12日生。被告张磊,男,1984年8月13日生。原告方吉忠与被告张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壹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建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因购买娱乐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约定:全部游戏机价格三万元,先首付2万元,余款1万元在同年11月8日之前付清,游戏机在运输途中产生碰撞导致机器受损或其他自然因素造成机器损坏均由被告承担责任,与原告无关,另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机器没收均与原告无关。协议达成后,被告于当天支付给了原告2万元,余款1万元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导致纠纷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吉忠货款10000元,并从2015年8月24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