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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民三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富征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富征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冷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矿山乡洞下村。法定代表人:陈蔚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高,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富征,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许云,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富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金波锑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