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足全与杜潮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足全,杜潮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9号原告:陈足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杜潮全,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足全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足全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蓝斯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