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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21号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组织机构代码:60462460-7。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83354890-0。负责人:方坚华,该分行行长。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因本院公告拍卖“新康海17”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提供的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申请登记的借款本息9519948.67元、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361.75元、以9519948.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5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4385.04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就“新康海17”轮享有的船舶抵押权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