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