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红光与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光,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391号原告王红光。被告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新辉。原告王红光诉被告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光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3日签订《沃格国际英语课程注册表》,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英语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从2013年5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原告需缴纳课程费用20,800元。之后,原告只学习了一次,发现该培训不适合自己,遂与被告联系要求退还学费,但被告一直不予退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费20,800元。被告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辩称:原告购买的英语培训课程系特价课程,在购买课程时被告已告知原告该课程费用不予退还,原告也是认可的。况且原告是在试听之后觉得课程满意才购买的上述课程,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听了一次课后发现课程不适合自己这一说法。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沃格国际英语课程注册表》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英语标准课程,实用课程从B到U,商务课程从BI到BI,共计4级数;课程学习时间从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共计26个月;课程费用20,800元;备注:1、特价课程不能退;2、申请2,900元优惠;3、开通在线1,000元;4、赠送DEIC一个月;5、报三级别赠送一个级别;6、2个月份特惠增加1个月学习时间;本课程注册表自原告签字并缴纳确定的学费金额后生效;原告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照以下条件终止学习:a)入门课后7天内(包括入门课当天)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提出退学,被告同意原告退学,学费将退还原告,但被告需从原告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1,000元的管理费,余款退还原告;b)入门课后15天内(包括入门课当天)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提出退学,被告同意原告退学,学费将退还原告,但被告需从原告放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2,000元的管理费用,余款退还原告。2013年2月3日,原告缴纳学费20,800元。课程开始后,原告上了一节入门课,即向被告提出退学。以上事实,有课程注册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2月3日签订的课程注册表约定了终止期限,自该期限届满时协议失效,故原告无须再主张解除上述协议。虽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已失效,但对该协议在有效期内有否完全履行,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予以主张。虽然被告在备注中写明原告购买的系特价课程,但被告并未出庭支持自己的主张,以致本院无法核实该课程是否确为特价,若是特价则与普通价格之间的差价优惠力度。“特价课程不能退”这一条款系被告一方拟定,该条款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权利,故协议中约定的上述条款无效,原告尚未履行部分的课程费应当予以返还。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学的时间节点以及学费的退还方式。现原告在入门第一课即对所学课程不满意,向被告提出退学,被告理应扣除1,000元后将剩余学费返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红光学费19,800元;二、驳回原告王红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红光负担12.50元(已付),被告上海松江区沃格教育培训中心负担14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