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福祥、陈玉兰与耿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祥,陈玉兰,耿斌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杨福祥。原告陈玉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其凡,大丰市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斌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祥、陈玉兰诉被告耿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祥、陈玉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祥、陈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祥、陈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福祥、陈玉兰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云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