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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福祥、陈玉兰与耿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祥,陈玉兰,耿斌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杨福祥。原告陈玉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其凡,大丰市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斌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祥、陈玉兰诉被告耿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祥、陈玉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祥、陈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祥、陈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福祥、陈玉兰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云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