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少林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15)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白色现代轿车(车号牌为吉EZ10**)拉载被害人杨XX(女,26岁)行至肇源县和平乡路口西侧时由于操作失误,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边沟并与路边的树木相撞,致使杨XX胸部受伤,张XX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杨XX被送往肇源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杨XX胸部外伤致胸腔脏器损伤,系生前因交通肇事致复合性损伤死亡。经肇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张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张XX在肇源县人民医院被肇源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张XX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亲属关系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见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翠柳审 判 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