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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彩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1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保利湘府文苑东4号栋综合楼405、406房。法定代表人安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彩伟,女。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彩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彩伟应承担本案诉讼费4860元,执行费3530元,以上共计8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彩伟的银行存款83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解除申请执行人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彩伟签订的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登记或产权预登记等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