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丽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42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丽丽,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辩护人吴庆瑞、康琼红,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丽丽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丽丽及其辩护人吴庆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林丽丽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桂华驾校办公室内,盗走同事被害人林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876元的苹果牌6型手机。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丽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林丽丽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有退赃、系初偶犯、情节较轻,建议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林丽丽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桂华驾校办公室内,盗走同事被害人林某的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876元)。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案发后,从谢某处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林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丽丽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某陈述,证实其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被盗的情况。2.证人谢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向儿子以前的一名幼儿园女老师购买一部手机,后上交公安机关;并辨认该女子即被告人林丽丽。3.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追赃情况。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价值。5.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6.司法罚没收款凭证,证实退赃情况。7.被告人林丽丽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公安人员到办公室将其带走;并对盗窃地点进行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丽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丽丽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表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追回赃物并退出违法所得,对被告人林丽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退赃、系初偶犯等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丽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8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林丽丽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审 判 员  林雅思人民陪审员  陈天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