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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宝茹与孙喜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茹,孙喜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559号原告张宝茹,女,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喜梅,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宝茹与被告孙喜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宝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