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宝茹与孙喜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茹,孙喜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559号原告张宝茹,女,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喜梅,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宝茹与被告孙喜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宝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