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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仁乾与李朝博,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乾,李朝博,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杨仁乾,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永安,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博,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力,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乾与被告李朝博、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仁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已交纳),由原告杨仁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利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