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平度市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常州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倪平,局长。青岛大有同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联合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田雪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有同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项536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大有同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