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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阳市新达化纤机械厂、郑志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新达化纤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80号申请人沈阳市新达化纤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芙蓉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志毅,该厂厂长。申请人沈阳市新达化纤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工商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88621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创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新达化纤机械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