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孙某甲,自由职业者。被告李某,武汉鑫沃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志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乙。从结婚到现在,除了生孩子期间,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完孩子后,孩子就送到海南由爷爷奶奶抚养,被告又去外地工作,之后,甚至被告母亲病重,被告也只是在被告母亲临终前几个月才回武汉尽孝。原、被告结婚多年来,基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关爱和家庭幸福。因为被告长年在外地工作,原告也只好选择离开武汉自己做点小事业,于是双方更是难有交流,慢慢无话可说,有时几个月甚至半年都不通一次电话。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多年,已无感情可言,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十四万债务平均分担。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于2003年因工作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至今已经走过了13年光阴,期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于2006年和原告一起调回武汉,并一直工作至今,被告只是偶尔出差到外地,原告为了发展自己的事业到潜江,被告都非常支持,充分鼓励。双方在夫妻生活中确有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而且孩子需要双方尽到作为父母的养育之责。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秋因工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女儿在武汉抚养几个月后由原告父母接到海南抚养照顾至今。原、被告婚前均在外地工作,2006年一起调回湖北,2010年原告前往潜江创业至今,被告则一直在武汉工作,偶尔需要出差。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分开工作及生育二胎等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双方在婚前经过了多年的了解,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近几年来,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交流与沟通,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工作之余注意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钱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吴峥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