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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文文与桂玲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刘文文被告桂玲玲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文文诉被告桂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审 判 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焦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