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张宝松与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松,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宝松,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杜艳梅,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92年7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松诉被告刘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0元由原告张宝松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