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燕诉被告陆仲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75元。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