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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砀刑初字第001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住砀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3月23日向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信芳芳、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日晚23时许,在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被告人杨某与汪某、陈某战(均另案处理)、王某等人在111房间唱歌时与同在该俱乐部222房间唱歌的被害人秦某、唐某等人相遇,在走廊内汪某、陈某战无故殴打秦某,后在金利大厅门口杨某、汪某、陈某战又再次殴打秦某,经鉴定秦某的伤情为轻伤。杨某在打架过程中将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111房间内的电视机、话筒等物品砸坏,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物品价值5259元。2014年5月8日、2015年3月23日,杨某分别与被害人秦某、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人员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晚23时许,在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被告人杨某与汪某、陈某战(均已判刑)、王某等人在111房间唱歌时在走廊处与同在该俱乐部222房间唱歌的被害人秦某、唐某等人相遇,在走廊内汪某、陈某战无故殴打秦某,后在该俱乐部大厅门口杨某、汪某、陈某战又再次殴打秦某,打斗中致秦某牙齿下颚两颗根折,两颗缺失,右前臂下段有6CM缝合创。经鉴定秦某的伤情为轻伤。在汪某等人殴打秦某期间,杨某将该俱乐部111房间内的电视机、话筒等物品砸坏,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259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向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砸毁该俱乐部财物的犯罪经过;但对参与殴打秦某的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没有如实供述。当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均予以如实供认。另查明,2014年5月8日、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分别与被害人秦某、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一)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杨某的个人基本信息。(二)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向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部分犯罪经过。(三)谅解书、协议书载明,2014年5月8日、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分别与被害人秦某、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四)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汪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本院判处刑罚的事实。(五)辨认笔录2013年8月12日分别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唐某从年龄相仿的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6号的陈某是2013年8月3日晚在金利国际俱乐部打伤他和秦某的行为人;秦某从年龄相仿的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编为3号的杨某是在2013年8月3日晚在金利国际俱乐部打伤其与秦某的行为人。秦某又从年龄相仿的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2号的汪某是在2013年8月3日晚在金利国际俱乐部打伤他的行为人。2014年4月1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俱乐部经理陆某某从年龄相仿的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1号的杨某是参与将秦某打伤,并砸坏111房间里的电视机、话筒等物品的行为人。(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份,证实2013年8月3日晚在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歌厅走廊内发生打斗并致伤秦某的事发经过。经当庭播放,被告人杨某无异议。二、被害人陈述(一)秦某的陈述,事发日晚上10时许,其与唐某等朋友饭后到砀城北关金利国际俱乐部222房间唱歌时,唐某的朋友王某到我们房间喝酒,得知他及朋友在对面111房间唱歌。后我与唐某去111房间喝酒。约五分钟,我与唐某及一光膀子的男青年,一穿浅色上衣的男子,走出111房间。不久,听见背后门响,见从111房间出来一后背有纹身的男子,其他人也都跟着出来,他们到222房间门口,把唐某围住了,之后互相争吵。这时,后背有纹身的男子挥拳打唐某脸部,我便去拉,纹身男青年就骂了一句,我说:“你们打啥?”此人向我脸部打几拳,我被打倒在地后,他又向我右脸部跺了一脚,当时我就掉了两颗牙,嘴流血。后在金利国际俱乐部大厅门口,他们用拳头朝我嘴部、脸部乱打,当时打我的有纹身男青年,王某,光膀子的男青年和一个光头男子。我被打倒后,他们用脚朝我身上跺。后救护车就把我和唐某送医院。我下面的牙齿被打掉了四颗,嘴里缝合了十几针。(二)唐某的陈述,2013年8月3日晚上10时许,我与秦某及另两个朋友晚饭后到砀城金利国际俱乐部222房间唱歌,期间遇到在该处111房间唱歌的朋友王某。王某到我们房间喝酒后,我便与秦某到111房间喝酒,后我和一带金项链的男青年和穿浅色上衣的男青年一起出222房间。这时秦某也到111房间门口,我们四个都互相喊着对方到各自的房间喝酒,王某出来说:“都喝多了,都走吧。”我和秦某回222房间门口时,他们房间的所有人都出来了,一光膀子、后背有纹身的男青年跟了过来,他们房间里的人也都围上来了,当时酒喝多了,也不知道因为什么事发生争吵。王某劝解时,那纹身的男青年朝我脸部打一拳,他们那边的人都在拉,秦某也在拉,秦某可能骂了一句,纹身男青年挥拳追打秦某,到西边走廊,秦某被打倒在地上,我就把纹身男青年拉开了,当时场面很乱。还有人要打秦某,我和王某就护着不让他们打。那纹身男青年又挥拳朝我脸上、头上打,后被人拉走了。在111房间门口,秦某说:“这事不能给他了,你看我的牙叫他打掉了。”后我和朋友一起走到俱乐部大厅门口见秦某躺在地上,走到大门口,见那些人开着一辆黑色大众车跑了。这时,120救护车到了,我和秦某就坐救护车到县医院看伤去了。三、证人证言(一)王某的证言,2013年8月3日晚,我与顾某某、杨某、汪某、陈某在金利俱乐部111房间里喝了一会酒,就到222房间见到唐某、秦某,还有他们的两个朋友。不久,唐某、秦某也到我们房间喝酒,秦某离开后,唐某在我们房间里继续与我们喝酒。大约在晚上10点50分,杨某和顾某某送唐某出去。停了一会,我外出见唐某、秦某、顾某某、杨某四人正在门口说话,后秦某推唐某走并骂了唐一句,顾某某就说:“你骂谁?”刚说完,汪某出来,就问:“谁骂的?”并走向前去挥拳即打唐某,陈某跟着也打唐某。这时,好像有谁说:“你打错人了。”汪某回过头来就一拳把秦某打倒在111房间门口,还用脚朝他身上踢了一下。秦某从地上爬起来,对顾某某说:“你看我的牙,你打过我能算完不?”后汪某和陈某又把唐某打了一顿。杨某把秦某拉至111房间内,杨便拿啤酒瓶朝自己头上砸了一下,问秦某:“这事能了不?”秦某说:“不能了,他把我打成这样。”秦某说完就出去了。我和顾某某走到门口,看到秦某躺在地上,汪某正用脚朝秦某身上踢,顾某某就把汪某拉走了,秦某嘴里吐着血,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就坐杨某的车走了。秦某、唐某和杨某伤了。秦某嘴里淌血了,掉几颗牙我也不知道;唐某具体哪伤了我没有看到;杨某右手食指和中指破了。唐某是被陈某和汪某在111房间及222房间门口用拳脚打的;杨某的伤是他砸酒瓶的时候划的。(二)陆某某的证言,事发日晚上11时许,得知有人打架,我即到楼下见唐某、秦某和对面111包厢的人在走廊里争吵,秦某嘴里淌血了,后背有纹身的男青年还要拿走廊上的垃圾桶砸,但他没有拿起来。然后我就到111包厢里,看到一个光膀子的男青年拿着酒瓶往自己的头上砸,把酒瓶都砸碎了,砸过之后对秦某说:“这样行了吗?”秦某没理他就出去了。后那拿酒瓶砸头的男青年就把111包厢里的电视、电视上的保护屏、柜子上的玻璃和两个麦克风都砸坏了。我就出来到吧台让服务员报警。后在大厅门前见在111包厢里用酒瓶砸自己的男子连续向秦某嘴上打了几拳将秦某打倒在地,有纹身的男子又跑过来朝秦某的胸部踹了两脚。他们走后我看到秦某嘴里一直在出血,我就拨打了120。后秦某和唐某被带到医院看病去了。(三)周某(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的证言,事发当晚,看到秦某和唐某等人在争吵,秦某的嘴唇肿了,嘴流血,有五六个人把秦某和唐某围在111房间,有三四个人都光着膀子,一个光头朝唐某脸部打一拳。后听说在外面又打起来了。(四)杜某(俱乐部保安)的证言,事发当晚,在俱乐部大厅门口看到四五个光膀子的男青年与一男青年发生争执,一小个子男青年朝另一人嘴部打了两拳,一背上有纹身的男青年朝那人胸部跺了一脚,打后那几人就跑了。我看到倒地的那人嘴里流血,后来120救护车把他们接医院去了。(五)王某光(俱乐部保安)的证言,2013年8月3日晚,在俱乐部见四五个光膀子的男子围着一大个子男子,其中一光膀子的男子朝大个子嘴上打两拳,那人被打倒在地,嘴里吐血了。(六)证人汪某的证言,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和师兄弟王某、陈某、二雷(杨某)等人在砀城北关金利国际俱乐部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到10点多钟,我们去金利国际俱乐部唱歌,当时我有些醉意。我印象中王某的两个朋友去我们房间互相敬酒,期间陈某与王某的一个朋友吵起来了,我也跟着出去了,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记得了。第二天王某说:“因为对方的人骂陈某,然后就打起来了。”随后我就换手机号了。当天除我之外还有陈某和二雷参与打架。都是用拳脚打的。打过架之后我到处躲藏着。其身上有纹身,纹的是大关公。陈某年龄在30多岁,身高1.6米左右,中等身材,秃顶。二雷年龄在25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短发。(七)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8月3日晚上,我和汪某、杨某等人在金利KTV对面饭店喝酒至十点多,后到金利KTV唱歌,去的哪个房间我也记不清了。听顾某某说,二雷和熊猫给人打架了,我和顾一起出去打他们,我拉对方的人,用脚把那人拌倒了。听说报警了,我们就回家了。我当时参与打架了,后听说秦某的牙被打掉了。当晚我们这些人,只有熊猫背后有纹身,我自己是秃顶。四、鉴定结论及砀山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砀)公(刑)鉴(活)字(2013)2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秦某牙齿2、1┼根折,┼1、2缺失,右前臂下段有6CM缝合创,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砀价证鉴(2014)47号《关于被毁电视机等的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杨某砸毁砀山县金利国际俱乐部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259元。五、被告人杨某当庭的供述与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经过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部分犯罪经过,但对主要犯罪经过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没有如实供认,其自首不能成立;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邵长稳审 判 员  操 丽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