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刘某甲,无业。被告:王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玉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到庭后开庭前无正当理由退庭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刘峻珲。婚前由于双方了解较少,无感情基础,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同,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日渐激化,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6月9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男孩刘某乙,开庭前随被告生活,后将孩子扔下,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5年7月27日,因给被告找工作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刘某甲在庭审中提供了原告和被告及其父亲、母亲的录音2份,2015年8月1日的录音资料是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及被告的父亲和母亲的对话,主要内容是被告和原告母亲之间的矛盾;2015年8月11日的录音资料主要内容是原告与被告父亲之间的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录音资料2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与双方家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其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包容,尊敬老人,爱护子女,维护好已建立起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