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与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118号原告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郑州市。被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青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盈动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