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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电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志伟、钱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电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志伟,钱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7-1号原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陆佳生。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被告:深圳市光电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靖。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靖。被告:赵志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钱铮,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312.5元,由原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小波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妙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