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安新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新,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安新与被执行人陈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安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