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龚宝亮与韩桂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宝亮,韩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龚宝亮。被执行人韩桂发。申请执行人龚宝亮与韩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7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恢字第29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恢字第297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