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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三川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三川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三川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工业开发小区向阳村XX1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崔恩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4。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三川润滑油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25997元,应交执行费17660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法向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扣留该未结工程款,因工程尚未结算,待结算后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