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健申请执行陈新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陈新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6日,住陕西省武功县大庄中学院内,系大庄中学教师。被执行人陈新户,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1,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健申请执行陈新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6566.26元及案件受理费1070元、执行费46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新户的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