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文武、郑仕宏与郑仕宏、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157号原告杨文武。委托代理人潘斌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萍(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仕宏。委托代理人陈仙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涛。委托代理人施友根(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武与被告郑仕宏、郑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武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依法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杨文武负担。审 判 员 胡 月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人民陪审员 陈伟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 铮 搜索“”